(2015)浙湖商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金星与冯娟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娟丽,徐金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娟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星。上诉人冯娟丽为与被上诉人徐金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冯娟丽在收到《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娟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武康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