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俊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俊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2号罪犯董俊成,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俊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6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集体活动,“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6.7分,从事服装加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服装订制工初级等级证书。获奖分376.5分,受监狱表扬9次,记功3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原判并处罚金2000元,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俊成在服刑期间,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俊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