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0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又以愿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某减半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瑞江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