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阜阳市友好商贸有限公司与高明杰其他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友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明杰,男,1976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1709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林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