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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翼与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676号原告张翼,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邹峰,职务不详。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徐银,职务不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张翼诉被告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与被告及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恒盈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20000元,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户汇划120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未履行。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违约金1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本案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4日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