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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云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被执行人刘云青,男,生于1953年7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风昭,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立昭,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德勇,男,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朋申,男,生于1954年5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31元,保全费52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5.4051万元及利息。2015年2月1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51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刘云青款39190.02元(转交执行费2350元),支付过付款36840.02元,下欠本金113159.9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完全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