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与开平市三埠明记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开平市三埠明记门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经营者梁旗伟,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开平市三埠明记门店,。经营者梁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诉被告开平市三埠明记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已收取被告的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三埠达丰不锈钢板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邹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雪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