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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钱国宝,陈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县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春,行长。委托代理人:祝建洪(特别授权),银行职员。被告: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国宝。被告: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桂花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林兵。被告:钱国宝。被告:陈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钱国宝、陈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于2015年5月8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30元,减半收取258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