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龚兴铸、龚青山诉被告陈艮贵、李贤华、陈菲、杨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兴铸,龚青山,陈艮贵,李贤华,陈菲,杨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93-1号原告龚兴铸。原告龚青山。被告陈艮贵。被告李贤华。被告陈菲。被告杨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兴铸、龚青山诉被告陈艮贵、李贤华、陈菲、杨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兴铸、龚青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于陈菲和陈菲之夫李双建名下,位于枣阳市南城沙店民营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795**号)处分权予以冻结。龚青山自愿以其所有的枣私房字第326**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兴铸、龚青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于陈菲、李双建名下,位于枣阳市南城沙店民营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795**号)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龚青山用以担保的枣私房字第326**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