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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盼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盼龙,男,生于1994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2月11日白日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8日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68号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盼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盼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20时56分左右,被告人李盼龙酒后驾驶豫BZ****号五菱面包车,沿开封县陈留镇西街东西主干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开封县第二人民医院西小桥东处,将路南一电线杆撞断,车被撞坏。群众举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盼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盼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盼龙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刘某某、秦某某关于查获李盼龙危险驾驶的事实经过证明,车辆及被撞电线杆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照片,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盼龙醉���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盼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盼龙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盼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盼龙的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扣除原被羁押3日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