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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志斌与刘应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斌,刘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斌。被执行人刘应华。申请执行人黄志斌与被执行人刘应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应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志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车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被执行人刘应华自动履行人民币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应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建始县长梁乡邱家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刘应华家庭困难,靠其一人务工维持家庭生活,且有母亲需要赡养及两子女需要抚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应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志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书审 判 员  陈 耀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