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晓丹与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丹,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17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丹。被执行人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法定代表人辛海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晓丹与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洁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裁初字第0000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中止执行本案。经审查,被执行人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高劳仲案字(2014)第0144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