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邢一×与邢二×、邢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一×,邢二×,邢三×,邢四×,邢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邢一×。被告邢二×。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三×。被告邢四×。被告邢五×。原告邢一×诉被告邢二×、邢三×、邢四×、邢五×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一×,被告邢二×及委托代理人刘俊杰,被告邢三×,被告邢四×,被告邢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一×诉称,原、被告为兄弟姐妹,双方父亲邢六×于2006年4月1日去世。其生前单位河北区环卫局于2013年10月22日通知原、被告双方,父亲邢六×按国家政策应享受房屋补贴款98305.2元。因邢六×父母及配偶均已去世,该款应由各子女共同继承。然被告邢二×主张按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补贴款应由其一人享有。原告认为,父亲生前的遗嘱不能处分其去世后的财产,且遗嘱处分内容也没有明确包括该补贴款。在邢六×的子女中,大姐邢七×已经去世,故补贴款应由余下五个子女等额继承,故原告应分得1/5份额。综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享有邢六×名下房屋补贴的五分之一份额,即19661.04元;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邢二×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介绍信,可以看出该房屋补贴款是环卫局根据政策发放到邢六×个人名下的钱款,因邢六×已经去世,产生继承问题。根据邢六×生前的遗嘱第二条的表述,可以看出邢六×对其百年后因各种原因,当然包括房屋补贴,归在邢六×名下的补贴款,均由邢二×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包括其被继承人个人名下所有的合法财产,自然也包括本案诉争的房屋补贴款。故本案应按照遗嘱继承。关于原告主张之前的丧葬补贴由五人均分与本案无关,是由于邢二×基于亲情考虑,对丧葬补贴部分权利的放弃,不影响邢二×对本案诉争款项的主张。现原、被告双方对遗嘱的真实性均认可,平房也进行了继承,故本案的诉争款项应当继续按照遗嘱继承,即由邢二×继承。被告邢三×辩称,同意邢二×意见,同意由邢二×按遗嘱继承。被告邢四×辩称,同意邢二×意见,同意由邢二×按遗嘱继承。被告邢五×辩称,我知道遗嘱这回事,但是本案涉及的房屋补贴款是不在遗嘱范围内的,应该平均分。邢六×去世以后的丧葬补贴就是我们平分的。我认为房屋补贴也应当平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邢六×系邢福田与邢范氏之子。邢六×与励桂珍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邢三×,次子邢五×,三子邢一×,四子邢四×,长女邢七×,次女邢二×。邢七×未婚未育,已于1975年死亡。励桂珍于2004年1月7日死亡。2006年3月15日,邢六×因身体越来越差,其为避免百年后家人因其遗产发生纠纷,在单位领导贾春铭和同事兑庆春在场的情况下,由贾春铭代书订立遗嘱:1、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启明大街启明里33号的一所房屋共四间独立住房,由我四个儿子邢三×、邢五×、邢一×、邢四×共同继承,四人份额相等。2、我百年后账户里有的存款,家里的家具家电以及在我百年后因各种原因归在我名下的补贴、钱款都由我女儿邢二×继承。2006年4月1日,邢六×因病死亡。邢六×生前原系天津市河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退休职工,根据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其应享受房屋补贴98305.2元。现原告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答辩。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邢六×应享受的房屋补贴款98305.2元是否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邢六×遗留的遗嘱第二条是否对该房屋补贴款作出了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邢六×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系邢六×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确认。另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根据原、被告双方对邢六×所留遗产范围的确认,原、被告争议的遗产为邢六×因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应享受的房屋补贴款。住房补贴是国家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或一次性地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虽然邢六×在死亡前单位未向其发放该笔款项,但该款形成于邢六×工作期间,未发放不等于不存在,其只是暂存于单位,由单位保管。故该款应系邢六×的个人合法财产,邢六×死亡后,该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根据邢六×所立遗嘱,百年后因各种原因归在其名下的补贴、钱款都由邢二×继承,其中“名下的补贴”应包括诉争的房屋补贴款,即该遗嘱内容已经对此作出了处分,该款项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由邢二×继承。就邢一×与邢五×提出邢六×立遗嘱时还没有这笔房屋补贴款,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主张,与房屋补贴款的性质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邢六×的住房补贴98305.2元由被告邢二×继承。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被告邢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