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侯殿军与李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殿军,李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632号原告侯殿军,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殿军与被告李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殿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殿军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侯殿军承担。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