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易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梅。被告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