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新亮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96号罪犯宋新亮,男,山东省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新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宋新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后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新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新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新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