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魏义江与张正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义江,张正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魏义江。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龙,农民。原告魏义江与被告张正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传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义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勇、被告张正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义江诉称:2012年5月28日,魏义江根据张正龙的要求,带人给张正龙施工盖房。中途因有纠纷,双方于2013年5月20日订立了一份施工协议书,张正龙按每平方米170元支付魏义江劳务施工费,总价款约1267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2013年7月2日,工程结束后,通过几次催要,张正龙已付劳务施工费10万元,还拖欠劳务施工费26700元不愿支付。2013年7月下旬,张正龙已入住该房,但总以种种理由不愿给付欠款。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张正龙支付劳务施工费26700元。张正龙辩称:魏义江所述情况不属实,其陈述施工完成,其实并未完成,且因施工不当,造成房屋楼顶出现大量开裂、浮皮现象,导致房屋漏水、阴��等质量问题。魏义江不但不对其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赔偿,反而要求给付施工费,其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请求依法判决。魏义江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1、魏义江的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魏义江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张正龙对此没有异议。2、施工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对建设新农村住房相互遵守的依据。张正龙对此没有异议。张正龙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一组。用以证明魏义江为其施工的房屋有阴水现象。魏义江对此有异议,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手机视频一份。用以证明魏义江为其施工的房屋在2013年7月2日并没有完工。魏义江对此有异议,主张当时房屋已经完工,只是走廊地坪在张正龙允许下未做。针对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对魏义江提交的证据1、2,张正龙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张正龙提交的证据1,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照片不能证明就是魏义江为其施工的房屋照片,也不能证明该房屋有阴水现象,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张正龙提交的证据2,该视频能够反映魏义江施工房屋的现状,魏义江承认走廊地坪未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28日,魏义江根据张正龙的要求,带人为张正龙施工盖房。因中途有纠纷,2013年5月20日张正龙作为发包方,魏义江作为施工方,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一、工程概况:发包方住房共八间二层,发包方供料施工方施工。工程无图纸,按发包方要求施工。二、工程施工费计算: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计算,总价约126700元,以实际丈量为准。��、施工期限:因工程现已二层齐,剩下工程的施工期限自订立协议起20日完工,如有不可抗拒的情况,工期顺延。四、付款方式:目前发包方已付给施工方工价60000元,因发包方怕屋面阴漏,2013年5月21日由当事人双方往屋面注水,如屋面不阴不漏,发包方付施工方工程款40000元。如阴漏,发包方付施工方工程款25000元。施工方把主体工程里外粉完后,发包方付给施工方总价95%,余款5%是维修费,30日内如无维修,30日后结清。五、屋面如有阴漏,发包方应扣除施工方工价款16000元,由发包方自行解决修复。如屋面无阴漏现象,发包方应原数把施工费按要求付清。合同签订后,魏义江按约组织施工,至2013年7月2日,除经张正龙允许走廊未做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张正龙支付工程款40000元。此后,张正龙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至魏义江起诉前已在该房屋居住一年余。对剩��工程款张正龙以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没有支付,魏义江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魏义江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其与张正龙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魏义江所施工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第四条“因发包方怕屋面阴漏,2013年5月21日由当事人双方往屋面注水,如屋面不阴不漏,发包方付施工方工程款40000元。如阴漏,发包方付施工方工程款25000元”的约定,张正龙在协议签订后又支付工程款40000元,证明房屋并无阴漏现象,且张正龙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明房屋质量合格,张正龙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魏义江主张剩余工程款26700元,因双方只是约定程施工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计算,总价约126700元,以实际丈量为准,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施工面积进行了丈量。庭审中,张正龙认可全部工程做完其应支付工程款125000多元。在总施工面积不明的情况下,应以张正龙的陈述为准。扣除已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张正龙还应支付25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义江工程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魏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魏义江负担15元,被告张正龙负担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