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文纲与周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纲,周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纲,下岗工人。被执行人:周道军,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刘文纲与被执行人周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648元,未执行标的50648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道军因涉毒犯罪现被羁押在天长市看守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