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国峰诉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峰,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38号原告:丁国峰,男,回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曹保武,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尤华锋,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健锋,男,汉族,1978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系副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峰诉被告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国峰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