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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巴达日夫与包喜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达日夫,其力格日玛,包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号申请人巴达日夫,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其力格日玛,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包喜,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医生,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巴达日夫申请执行其力格日玛、包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包喜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