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作运与王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40号原告:王作运,男,汉族,1951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王成海,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作运与被告王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运撤回对被告王成海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井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