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越申请执行徐小庆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越。被执行人徐小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小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小庆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787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