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祝光辉与刘普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祝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北京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祝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