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宽厚诉徐有龙、淄博市临淄区市政府工程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宽厚,徐有龙,淄博市临淄区市政工程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雷宽厚。被告徐有龙。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市政工程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宽厚与被告徐有龙、淄博市临淄区市政工程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宽厚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宽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宽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