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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盟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盟,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王盟,男,汉族,1992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映文,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注册号460000400002151。法定代表人辛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明,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珂均,女,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注册号110108009410851。法定代表人张东晨,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红,女,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被告公司法务人员。原告王盟诉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航空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趣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丹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映文,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明、刘珂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5日,原告于“去哪儿网”上订购海南机票一张,机票行程为2015年4月6日,自青岛流亭机场至广州白云机场。订单号201503150008029486。原告当即通过支付宝完成付款,且并未被告知该机票不可退改签。同年3月18日,原告欲改签机票无果,欲做退票处理,被告客服答复只能退还机场建设费50元,其余票款不予退还。原告为了完成退票操作,只能点击“确认”选项。2015年4月2日,被告将50元退还至原告支付宝账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机票退票款525元;二、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海南航空公司辩称:1、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2、签订合同前以及原告解除合同前,被告均已向原告强调和提醒,该合同不能解除和变更,若解除只能退50元的机场建设费。综上,被告无须向原告返还机票款。被告趣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1、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标的物是机票,售票方是海南航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当事人应为原告与海南航空。2、我公司是为网络商品提供交易平台的第三方,不介入实质性交易,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无任何过错,故对买卖合同纠纷不承担责任。海南航空在使用我公司的网络技术服务时,已经在我公司网页上(即去哪儿网)明确展示了涉案机票退改签的规则,原告购买机票的行为,说明原告已经认可并同意该规则。合同生效后,原告若想解除合同,需取得海南航空的同意,我公司只是提供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无权对买卖合同进行任何处分。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其中趣拿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证据如下:原告的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资料、租赁契约、收据14张,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中租赁契约、收据14张,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禅城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对证据无异议。2、订票界面截图,证明被告去哪儿网提供的订票界面没有显著退改签规则提示。被告海南航空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去哪儿网的界面有很多个,原告仅选取了这一个,原告提供的这一界面不能证明去哪儿网没有退改签规则的提示。被告趣拿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此界面并不是预订界面,只是价格比较界面。点击此界面上的“订”方可进入预订界面,预订界面上明确展示了“退改签”规则。3、出票完成界面截图、出票完成短信提示,证明原告已支付购票款,并出票完成。两被告对证据无异议。4、支付宝付款详情,证明原告支付了575元购票款。5、退款详情界面截图,证明原告申请退款,被告趣拿公司仅退还原告票款50元。被告海南航空公司对证据4、5无异议。被告趣拿公司对证据4、5三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原告支付了票款,并不能说明去哪儿网获得了票款收益。因为去哪儿网仅为网络交易资金安全提供担保,在验证海南航空合法出票后,去哪儿网需要将全部票款结算给海南航空。被告海南航空公司举证、原告质证如下:1、去哪儿网完整购票流程截面图6页,证明在缔约前,被告趣拿公司对原告已进行了退改签的提醒。第一页左边、最后一页购票完成后均有“不可签转、退票、变更”的退改签规则提示,这与被告的答辩意见相互印证。原告对证据有异议,被告提供的是5月1、2号的订票页面截图,即使在此时页面有退改签规则的提示,也不能证明原告购买机票时也有相应退改签规则的提示。原告在购买机票时,并没有对“不可以退改签”规则进行确认。2、当庭用手机展示在去哪儿网上订海南航空的机票操作流程,证明消费者在订票过程中,被告通过去哪儿网交易平台展示了退改签的规则的提示,同时证明原告购买的机票不得转签、退票,若退票只退机建和燃油费。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证据1意见一致。被告趣拿公司对被告海南航空公司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举证。本院认证,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3、4、5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但因该证据不能完全显示订票流程,且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完整的流程截面图,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海南航空公司证据1、2虽有异议,但证据2本院当庭审查,与证据1相吻合,本院确认被告证据1、2的真实性。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3月15日,原告在被告趣拿公司的“去哪儿网”上订购了2015年4月6日被告海南航空公司从青岛流亭机场(起飞时间21:35)至广州白云机场(到达时间00:35)的机票一张,航班号为:海航HU7276。订票成功后,原告用支付宝通过去哪儿网支付机票款共575元。付款后,两被告向原告手机发送机票已出的短信。同年3月18日,原告因改签机票无果,在去哪儿网上申请退票。申请退票前,原告致电被告海南航空咨询,被告客服答复,若退票只能退还机场建设费50元,其余票款不予退还。退票申请成功后,2015年4月2日,被告退款50元至原告支付宝账户。另查明,通过去哪儿网订2015年5月1、5月6日,海南航空从青岛流亭机场到广州白云机场价格为525元的机票,操作过程中显示:机票类型及价格介绍界面、订单填写界面等。在介绍界面中显示机建燃油50元;海南航空旗舰店下方明确标注“退改签”字样。点击该标注,下拉菜单出现“退改签规定以订单标注为准”的字样。在订单填写界面中,明确注明成人票不得签转、退票和变更。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所购买的机票航班,当天完成了航行。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机票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海南航空应否退还机票款给原告;2、被告趣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1、被告海南航空应否退还机票款给原告的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被告在其网站订票系统中,在多个环节以不同方式对原告所购买的类似机票的退改签规则作了明确说明。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是原告当时所订机票的截面图,但该证据与原告所订机票的行程、价格相同,时间相近,在原告未提供所订机票完整的订票流程截面图的情形下,本院对被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且,原告退票前,被告工作人员亦告知所购机票不得退改签。据此,本院推定,原告购买机票时以及原告退票前,被告当时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不得退改签”条款,并且该条款文义清晰,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或歧义。虽然该条款对原告的权利作出了限制,但该限制是建立在被告以较低折扣向原告提供机票的基础上,并没有排除原告的主要权利或加重原告的责任。原告正是为了获得较低折扣而自愿选择不得退改签的机票。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该条款是在公平的基础上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理应受合同退改签规则的约束。原告自行取消航程,申请退票,该行为是对合同项下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机票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趣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趣拿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向网络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技术服务,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被告趣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