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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王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180-1号原告李某某,男,住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七路。委托代理人陈小松,永寿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156号。法定代表人张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申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树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永民保字第00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黑MG7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F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二、解除对原告所有的永房权证城(私)字第2010-00**号位于永寿县监军镇南关村的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左广利审 判 员  周西海代理审判员  李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