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务农,住莆田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陈某某(即被告人的妻子),沿莆田市秀屿区南日环岛公路从南日镇政府往沙洋村方向行驶,行至三墩村后山仔路段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1.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户籍登记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车辆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报告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方玉光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