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曹廷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曹廷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670号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开发区东区黄河路南、明珠路东、石安河北。负责人徐志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江,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廷宣。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杰瑞东海公司)与被告曹廷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如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瑞东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廷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杰瑞东海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型材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型材。2014年3月15日,经原、被告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型材款144185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2014年6月10日还清所欠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41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廷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廷宣多次从原告杰瑞东海公司购买型材。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帐,被告曹廷宣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4185元,由被告曹廷宣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同时承诺2014年6月10日还清所欠货款,但被告曹廷宣在其承诺的还款期间届满后,并未能按其承诺偿还原告货款,原告因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欠条、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杰瑞东海公司与被告曹廷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曹廷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杰瑞东海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廷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货款1441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