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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宏岩,黑龙江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2015年5月15日第十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兴街31路公交车站台附近,因拦乘出租车回家,与出租车司机耿某某发生纠纷,耿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和兴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李某乙到现场处理纠纷时,李某甲用拳头殴打出勤民警张某某和李某乙,造成张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李某乙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2月21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兴街31路公交车站台附近拦乘出租车回家时,因乘车一事与出租车司机耿某某发生纠纷,耿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和兴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李某乙到现场处理纠纷时,李某甲用拳头殴打出勤民警张某某和李某乙,造成张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李某乙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李某甲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甲与被打民警张某某、李某乙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5年2月21日19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打伤,李某甲被当场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地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十八道街,无前科劣迹。证据三、警官证:张某某、李某乙均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警察。证据四、伤情诊断书: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民警张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民警李某乙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证据五、证人耿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21日19时许,他开出租车停在31路公交车站台等一位下车取东西的客人时,一个男的拉开副驾驶门要乘车,他告诉对方在等人,那个男的不相信,就骂他,并将身子探进车内打了他右腮部一拳用力撕扯他衣服,他报警后,警察来了,那男的冲上去就打了一名警察脸部一拳,另一名警察上去制止他,也被打了,后来又来几名警察把这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证据五、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她和丈夫李某甲在道边打车时,看到一辆出租车在道边停着,她们开车门说要去三和园,出租车司机说不拉,李某甲上去打了出租车司机一拳,几分钟后,警察就到了。证据七、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21日19时20分左右,他和他同事李某乙在和兴路派出所值班时,接到110指令,文兴街有辆出租车和乘客发生纠纷,他和他同事李某乙开警车及时出警赶到现场,询问出租车司机耿某某情况,后他和李某乙过去对李某甲说:“别动,我是警察”,李某甲冲过来打他左侧腮部一拳,把他打倒在地,李某乙上前制止,李某甲又打李某乙,之后他和李某乙合力将李某甲制服,李某乙让出租车司机往派出所打电话叫增援,他们和派出所同事将李某甲带到和兴路派出所。证据八、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2月21日19时20分左右,他和张某某接到110指令,文兴街31号终点站发生治安案件,他和张某某开车打着警报赶到事发现场,看到一辆出租车打着双闪灯,旁边站着一个男的(耿某某),耿某某说在这等乘客时被李某甲打了。他和同事张某某走向李某甲,张某某说我们是警察别动了,李某甲上来就打张某某面部一拳,把张某某打倒,他上前制止,李某甲打他头部一拳,然后他和张某某一起把李某甲制服,当时闻到李某甲的酒味很大,他让出租车司机往派出所打电话叫增援,他们与派出所同事一起将李某甲带到派出所。证据九、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2月21日19时10分左右,他酒后在道边打车,有一辆出租车停下,他问司机去三和园小区,出租车司机不拉,他拽着出租车门子不让走,出租车司机就下来了,他打了出租车司机一拳,出租车司机就报警了,过几分钟,从警车下来两名警察,他冲过去不管是谁,上去挥拳就打,打几拳不记得了,等他清醒后就已被带到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李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