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宿迁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与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504号原告宿迁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江启路南侧(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冯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子祥,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台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佰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百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恒福,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宿迁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宿迁市达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费80元,由被告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立彬审 判 员 刘慧玲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