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执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施文锋与刘益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锋,刘益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陆宏华,毛振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施文锋。被执行人刘益明。被执行人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港城大厦康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宏华。被执行人毛振西。施文锋与刘益明、毛振西、陆宏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益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施文锋借款2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2000元,共计272000元,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陆宏华对刘益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施文锋律师费14400元,毛振西对上述债务,就刘益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陆宏华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届期,刘益明、毛振西、陆宏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施文锋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唐胜荣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伽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