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00号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宏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光明,汉族,武钢精鼎工业炉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友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西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