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4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建国与刘东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国,刘东理,唐海冉,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宋建国,男,生于1969年10月23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李南、李广华,均系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理,男,生于1975年7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唐海冉,女,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熊士阳,经理。原告宋建国与被告刘东理、被告唐海冉、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国的委托代理人李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东理、被告唐海冉、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建国诉称:被告刘东理、唐海冉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7日,被告刘东理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20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刘东理160万元,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东理、唐海冉偿还原告16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暂定3万元),被告鹏利建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东理(缺席)未答辩。被告唐海冉(缺席)未答辩。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27日,被告刘东理向原告宋建国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人刘东理今借到宋建国现金壹佰陆拾万元整,费用6‰每天,期限20天。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同日原告通过兴业银行向被告刘东理转帐付款160万元。另查明,被告刘东理与被告唐��冉于2002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兴业银行网上转账记录一份、唐海冉与刘东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登记基本信息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以及担保的行为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宋建国请求被告刘东理偿还其160万元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约定利息过高为由,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唐海冉与刘东理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东理、被告唐海冉偿还原告宋建国借款本金160万元。二、被告刘东理、被告唐海冉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原告宋建国以1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条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济南鹏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人民陪审员 李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