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成海与朱贺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海,男。被执行人朱贺章,男。陈成海与朱贺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成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贺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陈成海人民币61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贺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履行了给付陈成海人民币615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成海书面同意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