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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宝兴与刘老增、刘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兴,刘老增,刘凯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朱宝兴。委托代理人郝烁,任丘市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老增。被告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兴诉被告刘老增、刘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宝兴承担。审 判 长  付冬辉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人民陪审员  王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