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宝兴与刘老增、刘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兴,刘老增,刘凯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朱宝兴。委托代理人郝烁,任丘市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老增。被告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兴诉被告刘老增、刘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宝兴承担。审 判 长 付冬辉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人民陪审员 王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