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顺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良盛、徽商银行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顺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良盛,徽商银行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王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692号原告:马鞍山顺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薛克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良盛,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徽商银行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胡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杨,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顺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良盛、徽商银行马鞍山翡翠园支行、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