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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守贤与王雁兵、张玉梅、张志忠、焦国防、晋城市精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贤,王雁兵,张玉梅,焦志忠,韩国防,晋城市精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贤,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执行人王雁兵,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址同上,系王雁兵之妻。被执行人焦志忠,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韩国防,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晋城市精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雁兵,该公司经理。王守贤与王雁兵、张玉梅、张志忠、焦国防、晋城市精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雁兵、张玉梅、焦志忠、韩国防归还原告王守贤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国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3月14日开始至履行完毕止);二、被告晋城市精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600元。确定由被告王雁兵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王雁兵、张玉梅、张志忠、焦国防、晋城市精汇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王雁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雁兵不在原籍居住下落不明,张玉梅、张志忠、焦国防、晋城市精汇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查询也无存款,暂时履行确有困难。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