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灵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韩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