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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二初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县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与宿州市鼎望生物工程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县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宿州市鼎望生物工程有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二初字第00096-1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县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嗣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明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鼎望生物工程有限。法定代表人:江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县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诉被告宿州市鼎望生物工程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县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县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县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