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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丽玲、马文千与被告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玲,马文千,翟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戴丽玲,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文千,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翟华,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彭,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丽玲、马文千与被告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丽玲、马文千于2015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丽玲、马文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丽玲、马文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7元,原告戴丽玲、马文千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4638.5元由原告戴丽玲、马文千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