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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清素、徐智鹏与被执行人林剑锋、林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素,徐智鹏,林剑锋,林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徐清素,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智鹏,男,2011年10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法定代理人徐新取,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系徐智鹏之父。法定代理人徐清素,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系徐智鹏之母。被执行人林剑锋,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翠丽,女,1992年8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清素、徐智鹏与被执行人林剑锋、林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翠丽支付经济损失83056.69元及案件受理费912元,被执行人林剑锋对上诉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林剑锋支付经济损失3041.65元及案件受理费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