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忠与苏德重、翁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翁少艳,苏德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翁少艳,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苏德重,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忠与被执行人苏德重、翁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翁少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天湖东路15号盛辉裕锦城6幢某室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处置中,待该房产处置后,再恢复本案执行。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