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周世学与郭维云、卢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学,郭维云,卢义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周世学,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郭维云,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卢义萍,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学诉被告郭维云、卢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世学负担。审判员 罗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