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瑞芬与邵东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芬,邵东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邵元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张瑞芬,女,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东东,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许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生,公司员工。被告:邵元双,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芬诉被告邵东东、邵元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芬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元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芬撤回对被告邵元双的起诉。审判长 薛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