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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苏某甲,农民。被告苏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苏某甲诉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