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苏某甲,农民。被告苏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苏某甲诉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