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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广新与丁俊东、XX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新,丁俊东,XX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李广新,男,1974年11月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俊东,男,1976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XX高,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新与被告丁俊东、XX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广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李广新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