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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黄种水、赖思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19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代表人王波。委托代理人陈琴、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种水,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赖思琴,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厦门合创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3号综合楼7S2单元705室。法定代表人黄诗亮。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黄种水、赖思琴、厦门合创兴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人民陪审员高若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