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坤与李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李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李坤,男,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福勇(特别授权代理),男,住址同上,系李坤之父。被告李勉,男,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诉被告李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