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申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小东为束秀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呼刑申字第0011号朱小东:你因束秀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4)呼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量刑偏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经查,本院在审理该案时已充分考虑到申诉人的自首以及其是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认罪态度好的情节。量刑时已从轻处罚,原判决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