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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执明与李彦军、王佩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执明,李彦军,王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执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彦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佩佩,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执明与被执行人李彦军、王佩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彦军、王佩佩应当支付借款1253248元。本院依据2014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彦军、王佩佩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执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自